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03执异4号
异议申请人(原案申请人):***,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3196810280419,汉族,个体业主,住双鸭山市岭东区东兴路4—13号。
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烟草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路良臣,该公司董事长。
原案被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分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惠民路博爱园小区8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石秀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该执行异议案立案审查后,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并承诺,待被申请人与双鸭山市岭东区沉陷治理办公室决算结束后,即由被申请人负责给付原案被执行人拖欠申请人的材料款211622.00元。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于2021年5月19日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本院认为,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道新
审判员 崔龙华
审判员 张玉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雨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