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7102民初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5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男,牡丹江市西安区立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烟草公司综合楼。
负责人:王绍海,该公司经理。
被告: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烟草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路良臣,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工务段,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772号。
负责人:谷瑞忠,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冬,女,该段法律顾问。
***与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工务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计163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孙广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段睿
书记员李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