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02执2552号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地址:高台县南华镇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袁新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
地址: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
法人代表:郭江,系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应偿还原告高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61269元,利息8686.7元,案件受理费1556元,合计71511.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8年4月17日,2018年9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18年9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4.2018年10月9日,本院向张掖市甘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到其法人准确的身份证号码。
5.2018年10月10日,我院派遣多名执行干警驻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三日,未能执结该案。
6.2019年1月18日,申本院工作人员给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郭江打电话,郭江已不再担任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村主任,他声称不再为这些事负责,给现任村主任郭震打电话,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7.2019年3月10日,到被执行人甘州区三闸镇二闸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村委会无人值守,向村民打听村主任电话及下落,村民拒绝告知。
8.2019年5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公司现无人值守,负责人在兰州,电话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对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能做出决定,稍后请示公司法人回电话,但一直未接到高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电话,之后本院工作人员将终本约谈以电子送达的方式告知高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本案执行标的164691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岳慧萍
审判员 管文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聂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