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724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高台县。
被执行人:高台县南华镇礼号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南华镇礼号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甘0724民初3733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台县南华镇礼号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58104元,利息200000元,于2018年1月10日前付10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2058104元,若逾期,则由被执行人自逾期之日按照月利率6‰承担利息至欠款偿清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04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258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1018304元及利息,已付50万元,剩余案件款518304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24执45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多孝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