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7132号
原告: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李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刘欣,职务不详。
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拒绝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全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姜琨琨
审判员  张颖超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