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科电航宇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1568号

原告:大***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刘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俐,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电航宇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南小街2号2幢二层229室。

法定代表人:靳海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思,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科电航宇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大***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