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某某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初530号

原告:**(ZHANG DAN),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加拿大籍公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刘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树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ZHANG DAN)与被告大***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ZHANG DAN)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ZHANG DAN)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ZHANG DAN)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ZHANG DAN)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 晶
审  判  员   崔智瑜
审  判  员   冀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玮
书  记  员   闫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