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民初530号
原告:**(ZHANG DAN),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加拿大籍公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健,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刘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树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ZHANG DAN)与被告大***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ZHANG DAN)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ZHANG DAN)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ZHANG DAN)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ZHANG DAN)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高 晶
审 判 员 崔智瑜
审 判 员 冀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玮
书 记 员 闫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