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宁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24执17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昌图县昌图镇西街市场委**。
被执行人:辽宁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2240598181140,,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波,。;辽宁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2245581993545,,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尤涛,。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辽宁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224民初501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2020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辽宁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辽宁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之后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对上述财产情况及惩戒措施予以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已执查明财产情况不足以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辽宁名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泓波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