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4民初2349号
原告:***,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庆安县万达新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庆安县。
被告:庆安庆鑫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久学,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庆安庆鑫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海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