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8民初1298号
原告: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881992481(3-3)。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人,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