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2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长恒县恼里镇龙相村。
法定代表人:韩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县城威利邦大道西段路南与发展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洪良,该公司经理。
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执行工作“三统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荣续
审判员 裴镇洪
审判员 张敏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