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执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长垣县恼里镇龙相村。
法定代表人:韩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邱县县城威利邦大道西段路南与发展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洪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海明
审判员 李国英
审判员 张敏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