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30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县恼里镇。

法定代表人:韩志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县城威利邦大道西段路南与发展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洪良,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8)冀04执恢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线下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位于县城威利邦大道西段路南,邱房权证新马头镇(2014)0268号、0269号房产,本院于2020年7月3日轮候第七次查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邱县西侧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邱国用(2013)**,面积77597.8㎡、土土地证号邱国用(2013)**面积5554.6㎡)。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居住地管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庭。

4.因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我院依法作出了拘留决定,并通过公安系统进行协助查找被执行人。

5、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5982749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执行人河北亚奇管业有限公司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燕霞

审判员  王 杰

审判员  赵为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