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28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追偿权纠纷并非一般的合同纠纷,所谓的追偿权需审查追偿的事由(该事由究竟系担保合同产生还是侵权产生)。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系因侵权产生的债务,其认为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关系故而起诉。但上诉人明确对此不予认可,故本案不能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河南盛大重型起重机有限公司的诉请及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陈述,该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事由系最初的侵权行为,不宜按照合同纠纷以“接收货币一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1)豫0728民初46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润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