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穆棱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执恢214号
申请执行人:**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郭江,男。
被执行人:**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刘目学,男。
本院在执行**市亿阳热电经营有限公司与**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0132元,已执行到位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5执恢21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玺臣
审判员  刘 成
审判员  李长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