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10执复4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执行人: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2023)黑1085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黑1085执325号之四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25111.16元和21110.47元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扣划***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55827.72元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异议人***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经审查,作出(2023)黑1085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执行法院查明,***投保的涉案保险是可以终止的保险。
执行法院认为,该院先制发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保险单现金价值并无不当,***投保的涉案保险是可以终止的保险,终止保险合同后,保险单现金价值属投保人的财产,该院扣划***投保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不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有其他债权未执行到位及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异议人提供车辆等财产,不是对抗本案执行的理由,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3)黑1085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暂停对案涉人身保险的执行,将已经执行保险协助予以回转。事实与理由:穆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黑1085执325号之四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25111.16元和21110.47元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扣划***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55827.72元的保险单现金价值。***于2023年3月1日向穆棱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23年3月13日穆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1085执异10号裁定驳回***异议请求。***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裁定。本人认为穆棱法院驳回***执行异议理由均不成立,严重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利益,请予以纠正。一、学理上,保险不能作为直接执行的标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强制执行投保人保单的现金价值,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基本上存在两种学说。一是肯定说,即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只要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并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二是否定说,即保险公司给付现金价值的前提是解除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不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以及其他法定情形下,保险公司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缺乏法律依据,与《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相抵触。《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投保人亲自到公司填写退保申请,法院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当保险合同一旦解除,投保人只能领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再享有保险合同的相关权益。强行解除保险合同,必将侵害投保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人寿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因身体和生命所产生的利益的保障,这一利益是无法用金钱计算的,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宜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另外,人寿保险合同往往以人的寿命、身体健康等作为投保标的,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法院强制执行其现金价值将有可能会危害第三人(被保险人)的生存利益,不适合强制执行(但可以通过间接执行方式进行,如执行罚等)。目前,司法实践以否定说为主流,也有大量的判例支持了否定说。除了在执行过程中,投保人自愿退保,投保人用涉案赃款购买的保单以及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调解书、仲裁裁决确认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保险合同的几种情形外,人民法院并不当然具有强制退保进而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力。二、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强行扣划人身保险,执行行为过当。即便将商业保险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但商业保险的执行是公权力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经检索,黑龙江省并没有关于商业保险执行的相关规定。检索兄弟省份关于商业保险的规定,比如广东、浙江、江苏都规定了保险的执行程序,但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广东:不能执行商业保险】【浙江:有限制的执行商业保险】1.可以执行的保险为理财型的保险,不包括人寿,重疾,意外,防癌,这些具有人寿、重疾类型的保险;2.保险财产同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责任财产;3.执行保险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江苏:曾经有限制的执行保险,现在文件已失效,现在不能执行保险】综上,广东是一直不能执行商业保险,江苏过去能执行商业保险,现在不能执行商业保险,即便在浙江这样的可以执行保险的省份,执行保险的前提都是首先有地方性的立法,其次是有着严格的程序,再次是保险险种的限制(人寿,重疾,意外,防癌等)。穆棱法院在执行中,在未事前告知、未下达执行裁定、未经异议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扣划保单,扣划后才下达裁定。2023年1月30日扣划,2月13日对***做询问笔录,2月16日***收到执行裁定,对***一次性交的大病住院保险时隔20多年强行废止。有3份保险大部分由受益人所交。异议人***早在2022年3月30日在法院约谈中就提出用车、房屋抵债。异议人***有1000余万元债权也已申请法院执行,该执行债权直接涉及穆棱市政府,这些穆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办案人均知情。诚然,***提出用车、房、债权抵债,在执行和解中确实需要执行申请人的同意,但是如果执行申情人不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变卖财产等方式执行,而不是直接执行人身保险价值。在异议人提出以车、房、债权抵债的情况下,车房价值足可以覆盖执行回来的保险的现金价值,而执行异议人***的保险给***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异议人现已迟暮,终日为本人的执行债权奔走于法院、穆棱市政府之间,心力憔悴,本人早年购买的保险是本人的保命钱,是基本的民生需求。民事执行确实是为了申请人的利益,但却损害了第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综上,请贵院综合研判,将本案已经执行的保险中止执行并采取措施使保险复效。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补充意见,称1.执行法院的扣划行为侵害了案外人既得和期待权益;2.执行法院法律文书内容矛盾;3.执行法院未经保全,直接扣划,申请人认为违反法律规定;4.被执行人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无需扣划申请人保单现金价值。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与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年2月22日,执行法院作出(2022)黑108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借款1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3.85%的四倍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22年3月14日,执行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22)黑1085执325号。2023年1月30日,执行法院作出(2022)黑1085执325号之四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25111.16元和21110.47元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扣划***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穆棱分公司55827.72元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院认为,首先,重疾保险等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人民法院一般不宜执行。两全型保险、分红型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型和有价性,属于可执行的财产性权益。本案中,执行法院终止了复议申请人***投保的六份保险合同,该六份合同分别为何种类型的保险合同,是否属于可执行的财产性权益,以上基本事实执行法院未予审查确认;其次,人民法院在执行被保险人投保的保单现金价值时,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并非被执行人本人,原则上应向被保险人、受益人释明,如其自愿代为偿还与保单现金价值等额的债务,则不应继续执行该保单现金价值,如其表示不能代为偿还,则应告知其将终止保险合同,执行保单现金价值。该执行方式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符合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综上,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5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故本院予以撤销,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23)黑1085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
二、发回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焦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