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鑫记伟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穆棱市惠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10执恢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鑫记伟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执行人:穆棱市惠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鑫记伟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穆棱市惠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穆棱市惠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黑龙江省穆棱市,申请人请求将该案指令穆棱市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受理的(2022)黑10执恢107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穆棱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鑫记伟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穆棱市惠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穆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