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7民初1724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0日生,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飘,四川韬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9层。
法定代表人:骆志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中航天旭恒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在本院起诉的依据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应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9层,而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9层,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朱 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