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5325国华(东台)风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5325号
原告:国华(东台)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宇超,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3号楼4单元2B。
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富,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华(东台)风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何 娟
人民陪审员  徐宏珠
人民陪审员  宗慧琴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