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01民初1809号
原告:南京***孚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4135577K。
法定代表人:杜添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合群、张新芳,青海彰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董事长。
被告:格尔木西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盐桥中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52181U。
法定代表人:谈明明,总经理。
原告南京***孚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西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孚尔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孚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南京***孚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敏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欣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