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5325号之二
原告:国华(东台)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顾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宇超,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楼**2B
法定代表人:陈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富,北京荟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华(东台)风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国华(东台)风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华(东台)风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华(东台)风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02元,减半收取计5101元,由原告国华(东台)风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 俊
审 判 员 何 娟
人民陪审员 宗慧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林 进
书 记 员 王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