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1166号
原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39号院1号楼A座2层。
法定代表人:陈卫,董事长。
被告:星航道(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幢D栋2层204室。
法定代表人:孙宗明,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星航道(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博电新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瑞瑞
二O二二年 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