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赛尔传热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瑞景天成建筑有限公司、天津华赛尔传热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7388号
申请人:天津市瑞景天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170。
法定代表人:姜涛,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华赛尔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和园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宋秉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8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封起龙以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津南区房屋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合法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