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赛尔传热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瑞景天成建筑有限公司与天津华赛尔传热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738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瑞景天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1170。
法定代表人:姜涛,经理。
被告:天津华赛尔传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和园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宋秉棠。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对被告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华赛尔传热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所涉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