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执异7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6号2栋4层421号、423号、425号、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89874985p。
法定代表人:李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亮,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时化,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解道,男,生于1949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李开明,男,生于1974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地址: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五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8TBX460。
负责人:李伟。
在本院受理执行周解道与李开明、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立案执行周解道申请强制执行(2021)川0522民初2784号民事调解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期间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刘雪松
审判员 任卫强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