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2780号之一
原告:合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5GQKE2X。
法定代表人:晏光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德超,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6号2栋4层421号、423号、425号、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89874985P。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时化,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五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8TBX460。
负责人:李伟。
原告合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合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以被告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6元,减半收取5588元,保全费4420元,合计10008元,由原告合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德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