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财保139号
申请人:周解道,男,生于1949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4年12月2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6号2栋4层421号、423号、425号、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89874985P。
法定代表人:李伟。
被申请人: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五号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8TBX460。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申请人周解道根据已经生效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2民初2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价值1247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1)川0522民初2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财产,使调解难以执行,本案有必要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金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江县分公司价值1247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傅德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