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2民初315号
原告: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长丰村侯沟头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75785109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显哲,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佛荫镇佛新路34号政府大楼19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3865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泸州鑫鑫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