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4608号
原告:蹇镇钟,男,汉族,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5838653L,法定代表人:**,住所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蹇镇钟诉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结清所欠原告15000元的劳务款,原告蹇镇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镇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本院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