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川商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87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大桥镇佛新路34号镇政府大楼19号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5838653L。
法定代表人:王朝江。
委托代理人:尹沛覃、曾祥铠,四川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成都川商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金融总部商务工3号楼11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9667587H。
法定代表人:何磊。
关于申请保全人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成都川商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保全人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成都川商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8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了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川1921民初39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申请保全人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成都川商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18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