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民初2726号
原告:彭之边,男,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5838653L,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之边诉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之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2元,本院减半收取12***元,由彭之边负担。
审判长杜刚
审判员吴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