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04民初3437号
原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68980877U)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篪,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刚,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5838653L)
法定代表人:**。
住址:合江县。
原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被告四川海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