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理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理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永远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40964号
原告:苏州理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永远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范煜。
原告苏州理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永远幸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理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理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理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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