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8779号
原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紫晶苑1-2-1502。
法定代表人:李翔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耿晶,河北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理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澄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建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理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5元减半收取5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