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嘉明镇嘉明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4951615K。
法定代表人:陈风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荣,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绿阳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4578957XP。
法定代表人:余晓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强,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建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海公司)、原审被告泸州绿阳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阳公司)、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4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怀武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黄 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