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恒源皮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西路**琴湖商业广场**604、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10556744。

法定代表人:龚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恒源皮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12871547。

法定代表人:林志

申请人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恒源皮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4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恒源皮件厂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熟市恒源皮件厂银行存款105000元的冻结及对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