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80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西路**琴湖商业广场**604、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10556744。
法定代表人:龚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恒源皮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12871547。
法定代表人:林志
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恒源皮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4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199元,由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