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480号
申请人: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富春江西路**琴湖商业广场**604、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10556744。
法定代表人:龚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熟市恒源皮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12871547。
法定代表人:林志
申请人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熟市恒源皮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恒源皮件厂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熟市恒源皮件厂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