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6320号之二
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9号复兴大厦1幢801-2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810556744。
法定代表人:龚翠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深圳路25号景天花园50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41869927。
法定代表人:方庆中。
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锦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880元,由原告常熟市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少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