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胜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22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苴国路南侧**国际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092976819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胜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小东街**,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53453747E。
法定代表人:*立志,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8)川1622民初34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应执行标的7405647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垫支诉讼费、鉴定费144939元,已执行600万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武胜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15日支付四川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00万元(已于2019年12月11日支付),支付后解除对武胜城市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二、四川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武胜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税票后,武胜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在十五日内支付四川友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案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双方结算完毕本案处理完毕。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622执15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