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81民初1768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张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敬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被告亚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亚博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解除;2.亚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307163.5元。事实与理由:***在亚博公司处从事泥工工作。2016年5月12日,***在工地基坑清土时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该案经双方调解未果。为此,***就该纠纷诉至诸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确认***、亚博公司之间劳动关系解除;亚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98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671.02元、护理费6453.18元,共计83111.7元。***认为,仲裁委认定***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为29671.02元是错误的,***停工留薪期间应为9.5个月,该期间有医院出具的建议休息期及住院期间予以证明,***工伤之前的工资为9000元/月,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应为85500元。另外,该案应支付给***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已由社保机构支付给亚博公司,而亚博公司借故克扣前述款项,仲裁委也未将前述款项裁决由亚博公司直接支付***。关于***的医疗费合计支出91351.09元,已由社保机构报销78073.09元,未报销金额13278.11元,该部分金额应由亚博公司予以补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应按原工资待遇福利标准支付,用人单位在受领员工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及时支付员工,而亚博公司均未依法履行,故为维护***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亚博公司庭审中答辩称:一次性医疗费用33056.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099元应由工伤保险赔偿,其余费用应由陈东升支付。***请求停工留薪期间月工资按9000元计算,明显过高,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亚博公司认为停工留薪期应按住院期间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亚博公司承建了浙江吉之岛家居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陈东升。***于2016年3月到亚博公司承建的该工程工地工作,工种为泥工,双方于2016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12日7时50分左右,***在工地基坑内清土地时全身多处致伤,后被送往诸暨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全身多处受伤。2016年5月12日至同年6月20日,***第一次在诸暨市人民医院住院39天,医疗费75107.03元由陈东升支付;2017年7月5日至同年7月11日,***第二次在该院住院6天,医疗费由***支付。2017年1月3日,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诸人社工伤认定[2016]1281号),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17年11月30日,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之伤为七级伤残。2016年5月12日,亚博公司以建筑工伤人员批量增加的方式为***参保了工伤保险。
本院认为,亚博公司与***签订有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一、***发生工伤事故后未再回到亚博公司单位工作,未有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用工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已于2018年2月28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现***要求确认与亚博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二、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系亚博公司职工,在工作时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现***要求亚博公司支付工伤待遇的请求,本院依法认定如下:(一)因工伤发生的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待遇,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已拨付至用人单位的,应由用人单位转付给工伤职工。结合本案,***在亚博公司处工作时,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双方当事人也已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了工伤待遇,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上述待遇154944.69元已经拨付至亚博公司帐户,亚博公司应当转付给***。在上报医疗费以外的治疗费用等,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再行申报,本案中不作处理。现***要求亚博公司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数额核定如下: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主张为46987.5元未超过上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2.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关于***月工资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主张其工资标准为9000元/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亚博公司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工资实际约定情况。本院依照***在亚博公司处的工作岗位(工种),本院参照《2016年绍兴市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中房屋建筑施工人员中位数工资额作为***的工资标准,确认***工资标准为59342元/年,即4945.17元/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于停工留薪期时间,根据申请人七级伤残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为6个月,金额确认为29671.02元(4945.17元/月×6月);3.护理费。护理费为6453.18元(141.7元/天×39天+154.48元/天×6天)。以上费用共计83111.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现已解除;
二、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987.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671.02元、护理费6453.18元,共计83111.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转付***已由社会保险基金拨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154944.69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敬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