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浙06民终1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微省皋南县,系上诉人***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何家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涌,浙江道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4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应返还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款项6万元,因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83111.7元,抵扣后,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3111.7元,于2020年7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浙江亚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上述23111.7元款项履行后,***与***之间亦无债权债务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计839元,财保费用820元,合计诉讼费用1659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梅云
审判员*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