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02民初463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以拟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795元。
审 判 长 赵明华
人民陪审员 张 仲
人民陪审员 罗 琴
书 记 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