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503民初1006号
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怡达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宏捷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2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工作调动原因,本案承办人由审判员徐蓉变更为审判员徐燕。后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宏捷公司、***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20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怡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彭涛到庭参加诉讼,宏捷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怡达公司与宏捷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怡达公司为宏捷公司定作电梯并发货后,宏捷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现宏捷公司拖欠合同余款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合同价款以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为宏捷公司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对宏捷公司欠怡达公司的电梯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宏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为宏捷公司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的股东。2016年11月30日,怡达公司与宏捷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编号F110020)一份,约定由宏捷公司向怡达公司订购电梯1台,合同价款为80000元;宏捷公司于电梯采购合同签订后三日确认土建图并向怡达公司支付合同总价20%计16000元的定金;宏捷公司在提货前十五日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24000元货款(届时定金转为货款);于验收合格后七日内付清剩余款项;因宏捷公司原因导致验收延误的,宏捷公司应于电梯发货之日起满三个月后七天内支付剩余款项;宏捷公司逾期支付电梯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6年12月8日、2016年12月15日,宏捷公司分别支付16000元、24000元。怡达公司于2016年12月17日完成合同编号为F110020《合同》的电梯交付义务。 2018年4月17日,双方又签订《合同》(合同编号×××97)一份,约定由宏捷公司向怡达公司订购电梯12台,合同价款为1103200元;宏捷公司于电梯采购合同签订后三日确认土建图并向怡达公司支付合同总价5%即55160元的定金,届时定金转作货款;宏捷公司在提货前十五天(不含节假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75%作为提货款(分批发货分批付款);电梯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或电梯出货后3个月内(以先到期为准)支付20%余款;宏捷公司逾期支付电梯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8年6月5日宏捷公司支付226000元、2018年9月18日宏捷公司支付213000元、2018年12月3日,宏捷公司支付191000元、2019年2月25日宏捷公司支付27400元、2019年3月25日宏捷公司支付150000元、2019年4月20日宏捷公司支付75160元。怡达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完成合同编号为×××97《合同》的电梯交付义务。 宏捷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出具《往来合同对账函》回复两份,确认13台电梯均已经按期收到,账目无误,合计未付款项260640元。上述对账函出具后,虽经怡达公司多次催讨,宏捷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以致纠纷成讼。 以上事实有怡达公司提交的合同、装车清单、往来合同对账函、银行业务回单以及怡达公司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一、限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260640元及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206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9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对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8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诉讼费7838元,由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胡季润 人民陪审员  李剑平
书 记 员  胡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