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1102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西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号(海德文景苑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6703612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饶)人社监理字[2018]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即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饶)人社监令字[2018]06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8年11月30日前将拖欠*油光、***2个电梯安装班组民工工资。在规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予改正,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立即支付所欠民工工资(*油光、***等)共计人民币192,494元的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执行人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1份1页,证明被申请执行人的身份事项;
2、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投诉登记表、年度结算明细单2份、询问笔录4份(*油光、***、***、***),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尚欠民工工资共计192,494元;
3、(饶)人社监令字[2018]06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1份,证明申请执行人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2018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
4、(饶)人社监告字[2018]025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存根)1份1页,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并送达;
5、(饶)人社监理字[2018]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各1份,证明申请执行人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
6、(饶)人社监理催字[2019]第0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贴照片各1份,证明申请执行于2019年6月10日催促被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明,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拖欠*油光、***两个班组农民工工资计192,49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饶)人社监令字[2018]063号《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在2018年11月30日前全额支付所欠工资。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改正,申请执行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了(饶)人社监告字[2018]025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立即支付所欠农民工资共计192,494元的处理决定,并告知被申请执行人可在签收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了(饶)人社监理字[2018]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立即支付所欠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92,494元。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提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了(饶)人社监催字[2019]第0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进行了送达,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人作出(饶)人社监理字[2018]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决定正确,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饶)人社监理字[2018]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