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02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住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赣东北大道2号(海德文静苑16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饶市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赣东北大道2号1-1606、1-17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