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10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住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赣东北大道2号(海德文静苑16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饶市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赣东北大道2号1-1606、1-17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西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付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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