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1102民初4263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号海德文景苑1606室,企业信用代码9136110076703612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进诉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人民币101,000元,并承担逾期损失16,16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1中的逾期损失“16,160元”为“以欠付的劳务费101,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元月1日计算至2018年7月底,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2015年间,被告承揽的电梯安装维修业务委托原告带班提供安装、维修劳务,期间在市广电中心、凡尔赛、临江一品(横峰)、桃花源记(**)等多处完成劳务活动。对安装劳务双方还签订了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劳务费用支付方式:安装班组进场一星期内支付项目安装款的50%;安装完成则付清余款50%(在春节前结清),就是说2014年、2015年度均应在本年度春节前付清。可是,被告自开始就未按约支付,均以借支方式预支部分,更未按时结清年度劳务费,经无数次向被告催取,直至2017年2月7日,被告又作出支付计划的承诺,再次欺骗原告,结果均为无信之言。时至今日已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经济困难,再无协商诚意及可能。为此,特向贵院提出前列诉请,具状起诉。
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曾以安装班组的形式承包被告公司承接的电梯安装工程的施工,2017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抬头为《**镜安装费》的结算单据一份,载明尚欠原告安装费9.3万元、工资0.8万元,共计尚欠原告10.1万元,并载明:“还款计划:2月份给1万(开学前),以后每月还2-3万元,6月底还清。”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于2018年8月6日与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向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支付案件代理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一份、被告的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电梯安装项目合同》五份(含《电梯安装安全协议》及附表一、表二)、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安装劳务费用结算单据一份、原告于2018年8月6日与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1万元的诉请,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被告按年利率6%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属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但其主*的起计时间有误,应按双方最后结算单据所约定的付款时间起算,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原、被告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无合同约定,故原告主*被告承担其委托律师代理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10.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其中1万元从2017年3月1日起计,2万元从2017年4月1日起计,2万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计,2万元从2017年6月1日起计,3.1万元从2017年7月1日起计,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止为9,385元,其后按尚欠款本金为基数,计至欠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3元,减半收取1,371.50元,由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4元,原告***负担1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