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赣1102民初4265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务工,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抗锋,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号海德文景苑1606室,企业信用代码91361100767036121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国青诉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国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安装费欠款合计人民币539,52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初开始,原告就一直帮被告公司安装电梯,2016年7月18日,双方对部分安装费进行结算,由被告出具欠款单一份,计欠款人民币57,328元;2018年4月10日,双方对剩余部分安装费进行结算,由被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计欠款人民币482,200元,上述欠款合计人民币539,52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综上,原告认为,原告替被告公司安装电梯,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结算单,被告应该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拖延还款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依法实现债权,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2016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安装费欠款单》一份,载明:“上饶宏捷公司尚欠***安装费共计伍万柒仟叁佰贰拾捌元(项目为中信银行、大学公馆、融辉城整改费、南昌友邦皇家公馆整改费、兰溪别墅梯安装费、新和国际脚手架费及支架费)。”被告在该单据上加盖了公章,并由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签名捺印。在该单据上,***还写明了欠款支付安排,承诺欠款在年底前清理完毕。此外,***还于2018年4月10日在该单据后注明“此帐不包含在2018年4月10日的结算单中”等字样。2018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15年安装费明细清单》一份(共两页)及《2014年安装费明细清单》一份(共一页),且在该单据上注明“结算单”,并载明:“以上最终应付***安装费48.22万元(肆拾捌万贰仟贰佰元整)。2017年前账已全结清,钱未付。”被告在该单据上加盖了公章及骑缝章,并由***签名。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一份、被告的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安装费欠款单》一份、《2015年安装费明细清单》一份(共两页)、《2014年安装费明细清单》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39,525元的诉请,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539,5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95元,减半收取4597.50元,由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