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1102民初345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告:***,男,汉族,1961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2号海德文景苑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6703612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根诉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安装电梯工程款(总共本金173,700元,已还128,500元,还欠45,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曾于2015年12月20日向原告拖欠安装工程尾款人民币45,200元,并向原告出具安装合同一份,欠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原告合同权利,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安装项目合同》、《电梯安装安全协议》,确认人民医院、大学公馆、凡尔赛、樱花半岛、水木清华园、上饶县交警大队的项目安装费总计173,700元。原告***签字确认,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勇签字并加盖公章。从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12月8日止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其账户向原告***银行转账45,000元,现金支付83,500元。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安装电梯工程款45,200元。
另查明,被告***为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的股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安装项目合同》、《电梯安装安全协议》、银行流水、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质证,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安装项目合同》、《电梯安装安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有效。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原告***要求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安装电梯工程款45,200元的诉请,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为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被告***对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安装电梯工程款45,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装电梯工程款45,2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上饶市宏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